电动车喝酒后撞汽车的责任分配取决于具体情况和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而酒后骑电车被撞的责任大小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不能简单认定酒后骑车的一方需承担主要责任。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勘验、调查情况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分析
一、电动车喝酒后撞汽车什么的责任
如果电动车酒驾撞坏汽车,汽车一般是不负全责的,电动车应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如果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那么该电动车还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责。具体情况应当按照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酒后骑电车被撞哪方的责任大
酒后骑电车被撞的,不一定哪一方承担更大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哪一方的过错对于事故发生的作用更大的,则这样就需要承担比对方更大的责任。不能因为一方是酒后骑车的就认定这一方需要负事故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三、酒后骑电车被撞谁的责任大
酒后骑电车被撞的,不一定哪一方承担更大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哪一方的过错对于事故发生的作用更大的,则这样就需要承担比对方更大的责任。不能因为一方是酒后骑车的就认定这一方需要负事故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酒后骑电车被撞的责任大小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不能仅因一方酒后骑车就认定其需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勘验、调查情况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明确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对于电动车喝酒后撞汽车的责任,具体情况应按照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确定,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十三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