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申请监督。但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启动法律监督,一般情况下是要穷尽内部的救济途径,在无效或得不到公平公正解决之事,才能寻求检察监督。
法律依据:《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依法接受人民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 人民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 人民对人民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所在地同级人民管辖。
上级人民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