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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人民医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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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人民医院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管理制度

1、 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因此财务经营处对实行专人管理,并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实行责任到人,财务经营处设管理台账,由领用人签字。

2、 不准转借,转让,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

3、 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整箱退回。

4、 填开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门诊、住院和预交款票要计算机套打)。作废要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5、 严禁超范围或携往院外使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6、 开具后,如发生换票、退费等需要重新开时,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

7、 使用的部门和个人因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经营处,再由财务经营处上报处理。

8、 如因管理不善而发生财政部门罚款,医院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9、 财务经营处建立购、用、存、领登记台账,并接受财政部门检查,

10、 医院内部使用的收据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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