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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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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犯罪客体、行为方式和犯罪主体等方面存在差异,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损失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对违法人员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相应处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犯罪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玩忽职守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而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实施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一旦发生后,应该积极地受伤人员进行救治,还应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涉案的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具体的违法人员的处罚应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情况,对违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总结: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犯罪客体、行为方式和犯罪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重大责任事故罪则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对违法人员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相应处罚,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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