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税务如果进行行政复议的话,需要的材料包括一些政治材料,比如说交税的一些证明等等
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因此,对于县国税局作出的税收有关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向市国税局申请。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经行政复议作出终局裁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6年2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规定:“受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实施条例》(经批准,于1992年6月16日发布施行)第十四条规定:“集会、、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申请复议。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主管机关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并将《集会示威复议决定书》送达集会、、示威的负责人,同时将副本送作出原决定的主管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主管机关和集会、、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规定:“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选择且终局的情形: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是其他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这个时候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当事人的一些基本身份证件材料,还有就是提供一些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