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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稽查风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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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费缴纳中掌握的细节

注意国家税收调整和管理机制的变化。及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学习或培训,充分掌握新出台的精神,熟悉和了解1985年及1986年以来及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税费的法规、规章和,提高业务操作技能,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出口企业。

正确理解税费征收的概念,锁定征收范围。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以其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正确判断市区、县城、镇的范围,按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正确掌握相关税款征收的特殊规定。纳税人在被查补、营业税、消费税,处以罚款或课征滞纳金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税费进行补税、罚款或课征滞纳金;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税费;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当期免抵的税额应纳入税费计征范围;对由于减免产品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税费;对地方根据需要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要同步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对“免、抵”税额与税费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少做、漏做、不做账以达到偷逃税款目的,从而避免被税务稽查带来的税收风险。

“免、抵”税额计算税费如何确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批准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该当时主要是对内资出口企业而言,出口货物当期产生免抵的税额应作为税基计算税费并纳入计征范围。因此,在税费统一之后,外资出口企业应当比照财税[2005]25号文件的规定,每月按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5栏“当期免抵税额”所列的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并以此计算缴纳税费。

出口企业免抵额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要视同实际缴纳的,每月依据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所列的免抵税额,来确定申报税费的计税税基。

2010年5月底,某市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审批了A外资出口企业已申报的“免、抵、退”税额180万元,其中:退税额为130万元,免、抵税额为50万元。6月初,该企业收到退税机关返还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及时进行了账务处理并依据“免、抵”税额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和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其计算与账务处理如下:

1.6月初,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1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1800000

2.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500000×7%=35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000

3计提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500000×3%=15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5000

4.上缴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5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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