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并履行完毕后,向主债务人追索偿还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追偿权过了诉讼时效,满足法定条件的也会立案。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为保证人求偿权,指的是在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并履行完毕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索偿还的权利。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二、追偿权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立案
追偿权过了诉讼时效满足法定条件的也会立案。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三、追偿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引】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并且符合法定条件,那么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如果追偿权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起诉。在起诉时,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或者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而支持自己的追偿权。如果人民认为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那么人民可以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然而,即使当事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追偿权过了诉讼时效,那么人民也不会立即立案。相反,人民需要等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即两年半的时间,如果在这期间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人民才会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因此,如果追偿权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需要等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即两年半的时间,如果在这期间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人民才会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结语
保证人追偿权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并履行完毕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索偿还的权利。不过,如果追偿权过了诉讼时效,满足法定条件的也会立案。追偿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二十年的话,人民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28) 第三条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有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07-26)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决定中止办理: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人民应当及时恢复办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07-26)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作出赔偿决定前提出。
人民应当自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案件办理工作。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国家赔偿小组负责人或者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