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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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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美国负责反倾销法执行的机构有两个:美国商务部(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前者负责调查被指控的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即是否存在倾销;后者主要负责确定被调   美国负责反倾销法执行的机构有两个:美国商务部(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前者负责调查被指控的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即是否存在倾销;后者主要负责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对美国工业构成损害。只有两者都作出肯定的裁决时,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依照美国法律,符合条件的利害关系方都可以提出反倾销申诉,并应向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时提起,且需有证据证明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并导致了美国同类产业受到损害。商务部在收到起诉书后2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而国际贸易委员会收到起诉即属立案。如果商务部做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则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通知后也自动终止调查。商务部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立案调查,并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立案调查的通知后一、二周内,即可向出口商发出调查问卷。问卷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出口国的有关法规、出口商的组织结构、被指控产品的内销、出口数量及价格、生产成本及各个生产环节的数据和证据。出口国应在问卷发出后30天内填写完毕并寄回商务部。  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进行两次裁决:一次初裁和一次终裁。  (1)初步裁决  ①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步裁决:起诉之日起45天之内,首先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是否有损害作出初裁。初裁的标准是确定在这个阶段是否存在合理的损害迹象。若初裁是否定的,即并不构成损害,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便立即终止调查;若初裁是肯定的,则继续调查。  ②商务部的初步裁决:在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的初裁之后,商务部应在立案之日起140天内作出初步裁决。若结果是肯定的,则应下令停止完税通关,即开始征收金额为商务部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的临时税,以债券或现金押金的形式支付。  在商务部作出初裁前后,到终裁之前,出口商可与商务部协商达成中止协议以中止反倾销案件的调查。  (2)最终裁决  ①商务部的最终裁决:商务部在其初裁后的75天(有时可推迟至第135天)内要作出终裁。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进口商要支付金额为商务部最终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②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商务部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之后45天内作出终裁。只要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是否定的,则反倾销程序就终止。如果两者的终裁都肯定,则商务部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的7天内发布征收反倾销税令,这时已到了自起诉提出之后的第287天。 美国负责反倾销法执行的机构有两个:美国商务部(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前者负责调查被指控的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即是否存在倾销;后者主要负责确定被调   正常情况下,对某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最早时间为商务部初裁之日起,即如果美国商务部初裁的裁决确定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时,则从该日之后进入美国海关关境的调查产品,美国海关将要求进口方支付相当于该初裁倾销幅度的保证金或担保。当然,最终反倾销税率将根据商务部最终裁决的结果来确定,原则是:如果最终倾销幅度高于初裁幅度时,不追加征收;反之,美国海关将多征收的部分退还给进口商。

第2种观点: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决定。商务部认为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第二十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措施的行为性质不同:倾销和补贴这两种行为都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行为是一种在公平竞争条件下的行为。反倾销对进口国产业所受损害程度的要求是“重大损害”,而保障措施要求的是“严重损害”。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保障措施可以针对任何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对更有威胁性。措施具体执行的手段不同:反倾销措施的最终执行方式是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保障措施的执行方式可以包括提高关税、禁止进口、对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或配额的数量以及特别行政审批手续等各种手段。联系: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或者要求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十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2种观点: 反倾销反补贴的基本程序为: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一、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分为几个部分我国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处理的流程分为下列四个部分:先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如果决定立案的,然后立即进行调查,收集违法证据;再根据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及时将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二、股权转让有哪些性规定对股权转让的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1、依法律的股权转让。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主要表现为封闭性,股权转让场所的,发起人持股时间的,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特殊股份转让的,取得自己股份的。(1)封闭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2)股权转让场所的。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5)特殊股份转让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6)取得自己股份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2、依章程的股权转让。依章程的股权转让,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针对公司的个性需求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当遵守公司章程所作的规定。3、依合同的股权转让。依合同的股权转让,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的具体体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十七条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要经过反倾销调查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要确定对国内的产业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或者是威胁,或对国内设立有关的产业形成实质阻碍;第三,倾销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要在以上三个条件都成立的情况下,才能够采取反倾销的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七条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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