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反倾销税的本质是实施反倾销、保护公平贸易的最有力工具。但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地抬头,反倾销税逐渐成为贸易保护工具。滥征反倾销税,没有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反而导 反倾销税的本质是实施反倾销、保护公平贸易的最有力工具。但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地抬头,反倾销税逐渐成为贸易保护工具。滥征反倾销税,没有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反而导致国内消费者剩余减少,进而导致进口国整体福利水平的下降。 一、反倾销税的福利经济理论分析 根据经典博弈理论,我们假设对外贸易活动是一个一次性博弈,有A,B两个理性国家,每个国家都自主的制定贸易,每个国家的纯战略有:自由贸易,贸易。实际上A、B两国都选择自由贸易对博弈双方来说是最佳结果。但经过分析:对于A国,当B选择自由贸易时,A的占优战略是贸易;当B选择贸易时,A的占优战略是贸易,从而A的占优策略是贸易。同理,B的占优战略也是贸易。于是我们得到该博弈的占优策略均衡为(贸易,贸易),是一个负和博弈,双方两败俱伤,形成了囚徒的困境。这和目前世界上贸易战不断的情形是相吻合的。作为理性的国家来说,都有动机和对方谈判,从而达成一个协议合作博弈,来改变囚徒的困境。 当进口国对出口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使得在进口国市场商品价格上升,使消费者要花更高的价格才可获得商品,减少本国的消费者剩余,但将增加本国的税收和本国企业的生产者剩余。进口国通常根据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税收三者权重最大化的原则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进口国福利影响的实证分析 1.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进口国消费者是倾销的直接受益者,自然也是反倾销的直接受害者。若把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无疑减少了消费者剩余,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当倾销和其后的反倾销发生时,进口国消费者与被倾销企业之间的矛盾开始出现。生产企业希望通过反倾销来维持一个较高的市场价格,而消费者当认识到存在国外竞争企业倾销压价的机会时,则希望争取这一机会,以扩大自身的福利。反倾销税使国内商品价格得到了提高或维持,生产企业得到了保护,但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一国多数时期注重的是生产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所以进口国消费者在整个反倾销过程中无疑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福利,必然会选择价格略高于被征收反倾销税方、但要远低于本国同类商品的第三国的进口商品,消费者的这种选择使得的产业保护失效,国家整体福利进一步下降。 反倾销税的本质是实施反倾销、保护公平贸易的最有力工具。但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地抬头,反倾销税逐渐成为贸易保护工具。滥征反倾销税,没有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反而导 2.反倾销税对进口国生产者的福利影响 价格的提高和国内产出的增加使国内厂商从实施反倾销税中受益。这样进口国生产这种产品的产业受到保护,反倾销税起到保护作用,产业保护效益就是使生产者剩余增加。但征收反倾销税,往往都是以牺牲消费者剩余为代价的。经计算可知征收反倾销税对产业进行保护的结果是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大于生产者剩余的损失,因此,可得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产业保护很难达到正效应或者福利均衡。 由于反倾销税作为贸易保护措施的无效性,使得受到保护的企业往往缺少竞争条件下那种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结果是产业发展缓慢,无法在保护条件下通过技术创新创造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依靠保护、缺乏核心竞争力,却又可以获得保护,使得受保护产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下降。最终导致消费者选择境外第三方商品进行替代,这一选择的结果,使所有的保护失效、国内相关产业彻底失去竞争力。 3.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总体福利的影响 对进口国来讲,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取决于反倾销税对该国的整体福利的影响。如果生产者利益的增进超过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则整个国家会获得净福利改善;反之,国家总体福利恶化。对反倾销税总体福利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表明,反倾销税会给进口国造成净福利损失。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进行系统研究,运用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测算出1991年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给本国经济成的损失达到159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03%。1993年名义反倾销税与反倾销补贴给美国造成的福利损失在209亿美元,但考虑到许多出口商通过提高出口价格成功地在行政复审中降低了倾销幅度,减少缴纳反倾销税,从而将美国的税收收入转化为出口企业的收入,反倾销反补贴每年给美国造成的福利损失在20亿~40亿美元。由于反倾销案例的数量相当于反补贴案件的两倍,上述福利损失主要来源于反倾销税。反倾销通常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福利为代价保护国内进口竞争产业,缺乏经济合理性。 综上所述,进口国以保护本国产业为目的而对原产境外的进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税并不是最好的反倾销措施,其结果不但使出口国出口能力、贸易积极性下降并最终导致其整体福利损失,而且还使进口国的相关产业不能通过反倾销税的征收获得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所需的资本,使本国消费者不得不高价购买本国企业的产品,导致消费者福利大幅减少,最终使进口国的整体福利受到损失。在不违反公平贸易、以及保护进口国福利的前提下,建议进口国使用反倾销补贴来替代反倾销税。反倾销补贴是进口国在发现所进口商品存在倾销时,对本国相关生产行业予以的技术研发资金。这样做既可以让本国相关产业获得技术改造的资本,用以生产更先进、更便宜的商品与进口商品竞争;同时还可以让本国消费者有购买进口的低价商品的权利,以保障消费者剩余不减少,并最终使进口国整体福利上升。 反倾销税的本质是实施反倾销、保护公平贸易的最有力工具。但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地抬头,反倾销税逐渐成为贸易保护工具。滥征反倾销税,没有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反而导
第3种观点: 根据经典博弈理论,我们假设对外贸易活动是一个一次性博弈,有A,B两个理性国家,每个国家都自主的制定贸易,每个国家的纯战略有:自由贸易,贸易。实际上A、 根据经典博弈理论,我们假设对外贸易活动是一个一次性博弈,有A,B两个理性国家,每个国家都自主的制定贸易,每个国家的纯战略有:自由贸易,贸易。实际上A、B两国都选择自由贸易对博弈双方来说是最佳结果。但经过分析:对于A国,当B选择自由贸易时,A的占优战略是贸易;当B选择贸易时,A的占优战略是贸易,从而A的占优策略是贸易。同理,B的占优战略也是贸易。于是我们得到该博弈的占优策略均衡为(贸易,贸易),是一个负和博弈,双方两败俱伤,形成了囚徒的困境。这和目前世界上贸易战不断的情形是相吻合的。作为理性的国家来说,都有动机和对方谈判,从而达成一个协议合作博弈,来改变囚徒的困境。 当进口国对出口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使得在进口国市场商品价格上升,使消费者要花更高的价格才可获得商品,减少本国的消费者剩余,但将增加本国的税收和本国企业的生产者剩余。进口国通常根据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税收三者权重最大化的原则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
第1种观点: 进口国消费者是倾销的直接受益者,自然也是反倾销的直接受害者。若把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无疑减少了消费者剩余,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当倾销和其后的反倾销发生时,进口国消费者与被倾销企业之间的矛盾开始出现。生产企业希望通过反倾销来维持一个较高的市场价格,而消费者当认识到存在国外竞争企业倾销压价的机会时,则希望争取这一机会,以扩大自身的福利。反倾销税使国内商品价格得到了提高或维持,生产企业得到了保护,但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一国多数时期注重的是生产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所以进口国消费者在整个反倾销过程中无疑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福利,必然会选择价格略高于被征收反倾销税方、但要远低于本国同类商品的第三国的进口商品,消费者的这种选择使得的产业保护失效,国家整体福利进一步下降。价格的提高和国内产出的增加使国内厂商从实施反倾销税中受益。这样进口国生产这种产品的产业受到保护,反倾销税起到保护作用,产业保护效益就是使生产者剩余增加。但征收反倾销税,往往都是以牺牲消费者剩余为代价的。经计算可知征收反倾销税对产业进行保护的结果是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大于生产者剩余的损失,因此,可得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产业保护很难达到正效应或者福利均衡。由于反倾销税作为贸易保护措施的无效性,使得受到保护的企业往往缺少竞争条件下那种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结果是产业发展缓慢,无法在保护条件下通过技术创新创造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依靠保护、缺乏核心竞争力,却又可以获得保护,使得受保护产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下降。最终导致消费者选择境外第三方商品进行替代,这一选择的结果,使所有的保护失效、国内相关产业彻底失去竞争力。一、反倾销税的缴纳标准是什么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第2种观点: 对进口国来讲,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取决于反倾销税对该国的整体福利的影响。如果生产者利益的增进超过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则整个国家会获得净福利改善;反之,国 对进口国来讲,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取决于反倾销税对该国的整体福利的影响。如果生产者利益的增进超过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则整个国家会获得净福利改善;反之,国家总体福利恶化。对反倾销税总体福利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表明,反倾销税会给进口国造成净福利损失。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进行系统研究,运用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测算出1991年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给本国经济成的损失达到159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03%。1993年名义反倾销税与反倾销补贴给美国造成的福利损失在209亿美元,但考虑到许多出口商通过提高出口价格成功地在行政复审中降低了倾销幅度,减少缴纳反倾销税,从而将美国的税收收入转化为出口企业的收入,反倾销反补贴每年给美国造成的福利损失在20亿~40亿美元。由于反倾销案例的数量相当于反补贴案件的两倍,上述福利损失主要来源于反倾销税。反倾销通常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福利为代价保护国内进口竞争产业,缺乏经济合理性。
第1种观点: 反倾销税是向进口商征收的。反倾销税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征收: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1种观点: 全世界各地都使用反倾销、反补贴税及保等贸易补偿作法。人们认为贸易补偿方法是一种隐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已经过多次修改。它在某些时候违反WTO原则,其使用经常与自由 全世界各地都使用反倾销、反补贴税及保等贸易补偿作法。人们认为贸易补偿方法是一种隐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已经过多次修改。它在某些时候违反WTO原则,其使用经常与自由贸易协议相冲突。 关贸总协定允许使用反补贴税以抵消制造、生产或出口任何一种商品的公共补贴。反补贴税的使用须证明有补贴存在,且受补贴的进口产品会造成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和威胁。 倾销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公平或正常水平的价值引入另一国销售。只有证明有倾销现象存在,并且倾销的进口产品已造成物质损害或威胁,才可使用反倾销税。 美国是指责别国倾销最多的国家之一。在美国,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进口产品是否有倾销行为存在。首先,美商务部将在美国的价格与所谓的国外市场价值相比较,倾销差额等于二者之差。自1980年起,仅有不足5的案例被驳回。美商务部总是以0计算法找到倾销差额正值。然后,再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该进口产品是否造成了物质损害或威胁。1980年以来,国际贸易委员会50的裁决是否定的。而WTO原则规定,只有在造成经济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反倾销税。 关贸总协定规定,如果大量进口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则允许采取临时性边境措施,即保护措施。 而对农产品来讲还有特别农产品保护措施。WTO农业协议规定,当进口超过事先规定的数量或价值时,可启用特别农业保护措施。只有在相应国别中被列入特别农业保护措施标志的产品,才可使用本措施。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护措施不同的是实施特别农业保护措施无需证明受到损害。 由于许多传统贸易壁垒已解除,现有保护条款难以令人满意,反倾销标准不断弱化及贸易报复等原因,上述贸易补偿法的使用在全球有猛增的趋势。历史上,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提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数量最多。10年前,发展中国家每年仅提出1~2个案件;而近年来,每年提出的案件超过100个,占世界总数的50。 值得关注的是在过去10年中,反倾销已成为贸易的重大障碍;美国反倾销税比最惠国税率平均高出10~20倍;美国的倾销差额从1980年的15,增加到2000年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者的不同点包括: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6.实施的期限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5年。而保障措施则由成员根据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即产业调整所需的时间)而定。7.调查程序不同。采取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之前应与对方磋商,而反倾销措施不需要。8.救济措施不同。9.受影响成员的应对方法不同。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第3种观点: 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待遇,使... 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反补贴措施:针对前两种补贴,一是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诉,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机制经授权采取的反补贴措施;二是进口成员根据国内反补贴法令通过调查征收反补贴税。 (一)中国地方的多项补贴可能遭受反补贴调查。一旦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铜板纸的判决形成判例,就意味着美国的反补贴法将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企业可依据此判例对中国和企业提出反补贴调查,中国各级制定的多项补贴将遭到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级为鼓励出口,出台了一系列经济优惠措施和。从中国出口补贴的主体看,可分为和地方。在中国加入WTO后,为履行入世承诺,逐步取消了大规模的出口补贴,但地方补贴没有受到人世协定的约束,仍普遍存在。地方出于促进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压力等目的,对企业出口实行补贴,包括对企业的出口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税收优惠、对特定企业和产业的专项补贴等,这些都可被美国反补贴法认定为补贴行为,成为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对象。随着反补贴调查的展开,中国将不得不调整甚至取消部分产业扶持,这将影响重要产业的发展。 (二)中国诸多产业可能面临双重计税的挑战。从中国出口补贴涉及领域来看,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双重计税具有很大可行性。因为中国补贴主要集中在农业、纺织、钢铁、化工、机电等劳动密集型和部分中低技术的资本密集型产业上。这些接受补贴的产业不仅是中国重要的出口部门,也是过去几年来接受美国反倾销调查最多的行业。在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判例被修改后,这些行业可能面临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双重威胁。而且,美国作为世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发起国,客观上增加了双重调查的可行性。 (三)人民币将面临更大的升值压力。美国突然宣布中国适用于反补贴税法有其深刻的目的。在处理中美贸易失衡问题上,美国国会和倾向于把贸易问题政治化,将贸易失衡的矛头指向中国,归咎于人民币汇率的低估。通过启用反补贴这一贸易救济措施,美国可对中国施加压力,干预中国的贸易和产业,影响中国的宏观,这无疑增加了美国迫使中国进一步升值人民币的筹码。人民币的升值并不一定能解决中美贸易结构性失衡问题,相反会增加中国出口成本,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第1种观点: 对进口国来讲,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取决于反倾销税对该国的整体福利的影响。如果生产者利益的增进超过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则整个国家会获得净福利改善;反之,国 对进口国来讲,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取决于反倾销税对该国的整体福利的影响。如果生产者利益的增进超过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则整个国家会获得净福利改善;反之,国家总体福利恶化。对反倾销税总体福利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表明,反倾销税会给进口国造成净福利损失。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进行系统研究,运用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测算出1991年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给本国经济成的损失达到159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03%。1993年名义反倾销税与反倾销补贴给美国造成的福利损失在209亿美元,但考虑到许多出口商通过提高出口价格成功地在行政复审中降低了倾销幅度,减少缴纳反倾销税,从而将美国的税收收入转化为出口企业的收入,反倾销反补贴每年给美国造成的福利损失在20亿~40亿美元。由于反倾销案例的数量相当于反补贴案件的两倍,上述福利损失主要来源于反倾销税。反倾销通常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福利为代价保护国内进口竞争产业,缺乏经济合理性。
第2种观点: 进口国消费者是倾销的直接受益者,自然也是反倾销的直接受害者。若把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无疑减少了消费者剩余,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当倾销和其后的反倾销发生时,进口国消费者与被倾销企业之间的矛盾开始出现。生产企业希望通过反倾销来维持一个较高的市场价格,而消费者当认识到存在国外竞争企业倾销压价的机会时,则希望争取这一机会,以扩大自身的福利。反倾销税使国内商品价格得到了提高或维持,生产企业得到了保护,但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一国多数时期注重的是生产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所以进口国消费者在整个反倾销过程中无疑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福利,必然会选择价格略高于被征收反倾销税方、但要远低于本国同类商品的第三国的进口商品,消费者的这种选择使得的产业保护失效,国家整体福利进一步下降。价格的提高和国内产出的增加使国内厂商从实施反倾销税中受益。这样进口国生产这种产品的产业受到保护,反倾销税起到保护作用,产业保护效益就是使生产者剩余增加。但征收反倾销税,往往都是以牺牲消费者剩余为代价的。经计算可知征收反倾销税对产业进行保护的结果是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大于生产者剩余的损失,因此,可得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产业保护很难达到正效应或者福利均衡。由于反倾销税作为贸易保护措施的无效性,使得受到保护的企业往往缺少竞争条件下那种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结果是产业发展缓慢,无法在保护条件下通过技术创新创造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依靠保护、缺乏核心竞争力,却又可以获得保护,使得受保护产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下降。最终导致消费者选择境外第三方商品进行替代,这一选择的结果,使所有的保护失效、国内相关产业彻底失去竞争力。一、反倾销税的缴纳标准是什么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第3种观点: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出口的商品遭到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及其被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案件比例大幅度上升,到目前为止,中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最多的国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出口的商品遭到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及其被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案件比例大幅度上升,到目前为止,中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从1979年中国首次遭到反倾销以来到2003年 3月,中国被立案调查512起,其中发达国家对中国立案316起,发展中国家立案196起,在上述案件中,终裁裁定实施反倾销并征收反倾销税的333起,占案件总数的65%.同样,由于中国被许多发达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很多出口产品企业被外国视为中国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给予了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支持,进而认定这些企业受到补贴,并对这些企业的出口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和征收反贴税,这样严重阻碍了中国产品的出口、阻碍国家之间贸易往来。对此,我们有必要正确认识有关倾销与补贴行为,并采用合理行为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构成倾销和补贴行为的产品,征收合理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在这里我简单介绍一下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成员国(包括中国在内)等国家关于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规定。 一、WTO及其成员国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有关规定 首先,WTO成员在征收反倾销税的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美国采取的追溯征税做法,即如果最终裁定倾销幅度为28%进口商通关时只需缴纳28%的保证金,但实际要缴纳多少,要待一年后商务部作出复审时再定。为防止最终确定实际交税的时间拖得过长,《反倾销协议》规定,在提出要作出反倾销税最终估算的数额之后,通常在12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作出决定,而且如果追溯征税的税额超过了最终决定的倾销幅度,则自作出对反倾销税的最终决定之日起的90天内返还进口其超征的部分。 另一种是欧盟采取的超前征税做法,如果欧盟最终裁定对某公司产品征收 28%的反倾销税,则自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对该产品一律征收28%的反倾销税,而不管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实际上是否提高或降低。这种超前征收的税额超过该进口产品的实际倾销幅度应在当事方提供了有力证据,并提出退款要求后的12个月内作出决定,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而且被批准退款应在90天内完成。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一旦征收的反倾销税超过了倾销幅度就产生了一个退款问题,《反倾销协议》对退款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进口商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关于反补贴税,根据GATT第6条3款规定,反补贴税应当理解为抵消在商品的制造、生产或出口环节上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任何奖励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可见,反补贴税并不具有惩罚性,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仅在于抵消补贴。另外,GATT第6条与第16条规定,如果某一缔约国进口另一缔约国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了出口国的奖励或津贴,并对进口国某项已建立的工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则进口该产品的缔约国,可对其征收反补贴税。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出口的商品遭到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及其被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案件比例大幅度上升,到目前为止,中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最多的国 可见,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基本相同,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 另外,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关于反补贴税的征收作了相应规定,如为完成磋商而作出合理努力后,成员就补贴的存在和金额作出最终裁定,并裁定通过补贴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正在造成损害,则该成员可依照本案的规定征收反补贴税,除非此项或此类补贴被撤销:如对任何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则应对已被认定接受补贴和造成损害的所有来源的此种进口产品根据每一条件的情况在非歧视基础上收取适当金额的反补贴税,来自己放弃任何所涉补贴或根据本协定的条款提出的承诺已被接受的来源的进口产品除外,任何出口产品被征收最终反补贴税的出口商,如因拒绝合作以外的原因实际上未接受调查,则有资格接受加速审查,以便调查主管机关迅速为其确定单独的反补贴税率,但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不得超过认定存在的补贴的金额,该金额以补贴出口产品的单位补贴计算。 二、我国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规定 首先,根据《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26日,中国又修改并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两个条例的基础上,调查主管机关又先后制订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虽然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体系出台较晚,但其基本原则与WTO的相关规则相一致。特别是在征收反倾销税方面,作为反倾销措施之一,在临时反倾销措施以后,反倾销调查将继续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主管机关完成全部的调查,并对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和结论,将对有关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第一,关于反倾销税的确定。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税则委做出决定。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出口的商品遭到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及其被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案件比例大幅度上升,到目前为止,中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最多的国 第二,关于反倾销税的实施及税率的确定,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公告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中国进口商或用户在终裁公布之日后继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实行单一的针对进口来源地的税率。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次,根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于1997年3月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条例仅仅在第五章中对反补贴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特别规定。而且这种将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合并规定于一部法律之中的做法也不符合国际上对此两个法律单法的惯常做法。为进一步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根据《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又分别公布了《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该两个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单独的《反补贴条例》的公布与实施对我国加入WTO之后的反补贴工作的开展无疑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反补贴税征收做出明确规定,对外国企业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增加了透明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对反补贴税征收做出了相应规定: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经裁决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补贴税税额不等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对实际上未被调查的出口经营者的补贴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补贴税的,应当迅速审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补贴税。 三、关于追溯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有关规定 首先,反倾销税一般不能追溯征收的原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反倾销税问题上的体现。如果没有采取临时措施,而最终经调查结果是肯定性的,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到可以适用临时措施时。为了防止在调查期间,出口商抢在进口方当局采取措施之前,大量出口倾销产品,从中获利并损害进口方境内相关产业,协议规定了征收反倾销税的溯及力。如果同时存在以下两种紧急情况,进口方可以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1)存在倾销造成损害事实,或进口商已知道或应知道出口商在实施倾销;(2)损害是由于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进入大量倾销产品造成的。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出口的商品遭到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及其被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案件比例大幅度上升,到目前为止,中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最多的国 其次,如上所述,反补贴税一般不能追溯征收的原则,但如果没有采取临时措施,而最终经调查结果是肯定性的,反补贴税可以追溯征收到可以适用临时措施时征收反倾销税的溯及力,如WTO《补贴与以补贴措施协定》第20.2规定:作出损害的最终裁定(而不是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产业建立的最终裁定),或在虽已作出损害威胁的最终裁定,但无临时措施,将会导致对补贴进口产品的影响作出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则反补贴税可对已经实施措施(若有的话)的期间追溯征收。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四条也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第1种观点: 反倾销税是向进口商征收的。反倾销税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征收: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说到底是一种关税特别税,因此和关税一样,是向进口经营者征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1种观点: 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是存在的,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改革开发三十多年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的经济大国,却在国际上面临着巨大的反倾销和贸易保护主义。反倾销也是对倾销的一种措施,目的就是打击倾销行为。1.中国作为新兴贸易大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往规模日益扩大,在市场竞争愈益激烈情况下,发生贸易摩擦和纠纷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多;2.经济衰退期间各国更多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是规律性的表现;3.有的世贸组织成员滥用规则。(1)反倾销涉及到经济问题,一旦国内由于倾销导致市场被外国产品占领,那么相关产业必将倒闭,相关产业链受损,引起实业、经济没落等现象(2)反倾销作为WTO的组成部分,形式合法,便于实施,被世界各国普遍使用。其初衷是反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但近年来发达国家强化、滥用反倾销进行歧视性。中国总贸易的增长、影响力加大、竞争力增强是主要原因,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的消极应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举例:1.增加就业,促进社会稳定2.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3.为维护我国产业的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4.使受损害的产业得以较快康复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5.遏制了国外对我国滥用反倾销措施和歧视性待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进口国的海关针对出口国倾销的货物,在征收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同时再附加的征收一定的税,目的是为了抵制出口国对进口国的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要认定倾销事实的存在,其一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产生实质威胁或损害,或对设立相关产业形成实质的阻碍,其二是倾销和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法律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3种观点: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决定。商务部认为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第二十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1种观点: 国际上关于反倾销税的规定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为防止最终确定实际交税的时间拖得过长,《反倾销协议》规定,在提出要作出反倾销税最终估算的数额之后,通常在12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作出决定,而且如果追溯征税的税额超过了最终决定的倾销幅度,则自作出对反倾销税的最终决定之日起的90天内返还进口其超征的部分。另一种是欧盟采取的“超前征税”做法,如果欧盟最终裁定对某公司产品征收28%的反倾销税,则自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对该产品一律征收28%的反倾销税,而不管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实际上是否提高或降低。这种超前征收的税额超过该进口产品的实际倾销幅度应在当事方提供了有力证据,并提出退款要求后的12个月内作出决定,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而且被批准退款应在90天内完成。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一旦征收的反倾销税超过了倾销幅度就产生了一个退款问题,《反倾销协议》对退款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进口商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国际上关于反倾销税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是有一定区别的。这应该是要注意的。
第2种观点: 反倾销税是向进口商征收的。反倾销税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征收: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3种观点: 第三十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四十三条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第四十四条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第四十五条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第四十六条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中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2种观点: 反倾销税是向进口商征收的。反倾销税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征收: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倾销税是“反倾销关税”的简称。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工农业生产和国内市场,维持本国的经济利益,对外国倾销的商品,在一般进口税以外附加征收的关税。各资本主义国家征收反倾销关税的条件不尽一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2种观点: 反倾销税是向进口商征收的。反倾销税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征收: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中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进口国的海关针对出口国倾销的货物,在征收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同时再附加的征收一定的税,目的是为了抵制出口国对进口国的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要认定倾销事实的存在,其一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产生实质威胁或损害,或对设立相关产业形成实质的阻碍,其二是倾销和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法律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说到底是一种关税特别税,因此和关税一样,是向进口经营者征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是国外买方来支付的。都包含在进口税里面,这个税率:正常关税+反倾销关税者之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说到底是一种关税特别税,因此和关税一样,是向进口经营者征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进口国的海关针对出口国倾销的货物,在征收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同时再附加的征收一定的税,目的是为了抵制出口国对进口国的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要认定倾销事实的存在,其一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产生实质威胁或损害,或对设立相关产业形成实质的阻碍,其二是倾销和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法律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说到底是一种关税特别税,因此和关税一样,是向进口经营者征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法律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作为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在正常的海关税和费用之外的一种关税或附加关税。在传统竞争法的视角下,反倾销税的性质比较简单,一般定格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一种手段或者措施上。但是如果从税法视角来研究反倾销税,其性质变地相对复杂化。全面认识反倾销税,不仅有利于我国税法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的反倾销工作也将有极大的裨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反倾销税属于国家实施的特别关税措施,是关税壁垒的一种具体体现。贸易管制指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的禁止或措施,具体以禁止进出口或凭许可证件进出口体现,属于非关税壁垒。在海关法律概念中,“贸易管制”不包括反倾销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1种观点: 反倾销税是向进口商征收的。反倾销税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征收: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进口国的海关针对出口国倾销的货物,在征收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同时再附加的征收一定的税,目的是为了抵制出口国对进口国的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要认定倾销事实的存在,其一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产生实质威胁或损害,或对设立相关产业形成实质的阻碍,其二是倾销和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法律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说到底是一种关税特别税,因此和关税一样,是向进口经营者征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作为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在正常的海关税和费用之外的一种关税或附加关税。在传统竞争法的视角下,反倾销税的性质比较简单,一般定格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一种手段或者措施上。但是如果从税法视角来研究反倾销税,其性质变地相对复杂化。全面认识反倾销税,不仅有利于我国税法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的反倾销工作也将有极大的裨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反倾销税属于国家实施的特别关税措施,是关税壁垒的一种具体体现。贸易管制指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的禁止或措施,具体以禁止进出口或凭许可证件进出口体现,属于非关税壁垒。在海关法律概念中,“贸易管制”不包括反倾销措施。
第2种观点: 反倾销税是向进口商征收的。反倾销税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征收: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作为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在正常的海关税和费用之外的一种关税或附加关税。在传统竞争法的视角下,反倾销税的性质比较简单,一般定格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一种手段或者措施上。但是如果从税法视角来研究反倾销税,其性质变地相对复杂化。全面认识反倾销税,不仅有利于我国税法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的反倾销工作也将有极大的裨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反倾销税属于国家实施的特别关税措施,是关税壁垒的一种具体体现。贸易管制指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的禁止或措施,具体以禁止进出口或凭许可证件进出口体现,属于非关税壁垒。在海关法律概念中,“贸易管制”不包括反倾销措施。
第1种观点: 反倾销税是向进口商征收的。反倾销税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征收: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进口国的海关针对出口国倾销的货物,在征收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同时再附加的征收一定的税,目的是为了抵制出口国对进口国的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要认定倾销事实的存在,其一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产生实质威胁或损害,或对设立相关产业形成实质的阻碍,其二是倾销和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法律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说到底是一种关税特别税,因此和关税一样,是向进口经营者征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进口国的海关针对出口国倾销的货物,在征收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同时再附加的征收一定的税,目的是为了抵制出口国对进口国的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要认定倾销事实的存在,其一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产生实质威胁或损害,或对设立相关产业形成实质的阻碍,其二是倾销和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法律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2种观点: 反倾销税是向进口商征收的。反倾销税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征收: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是国外买方来支付的。都包含在进口税里面,这个税率:正常关税+反倾销关税者之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外长期带有的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严重歧视性。2、中国快速增长的对外贸易引起其他国家的恶意报复。3、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营销策略不佳;4、我国出口市场过于集中;5、部分国内出口企业的无序竞争;6、我国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应诉不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外经贸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1种观点: 反倾销税是向进口商征收的。反倾销税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征收: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进口国的海关针对出口国倾销的货物,在征收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同时再附加的征收一定的税,目的是为了抵制出口国对进口国的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要认定倾销事实的存在,其一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产生实质威胁或损害,或对设立相关产业形成实质的阻碍,其二是倾销和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法律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说到底是一种关税特别税,因此和关税一样,是向进口经营者征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进口国的海关针对出口国倾销的货物,在征收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同时再附加的征收一定的税,目的是为了抵制出口国对进口国的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要认定倾销事实的存在,其一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产生实质威胁或损害,或对设立相关产业形成实质的阻碍,其二是倾销和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法律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2种观点: 反倾销税是向进口商征收的。反倾销税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征收: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1种观点: 反倾销税的计算方法是: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一、房产税怎样计算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如下:(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二、房产税怎么征收实行的是比例税率。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三、什么叫反倾销一般情况下,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通常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一种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这种附加税会被称作是反倾销税。虽然税及贸易总协定已经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各国各行其是,仍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进口国的海关针对出口国倾销的货物,在征收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同时再附加的征收一定的税,目的是为了抵制出口国对进口国的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要认定倾销事实的存在,其一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产生实质威胁或损害,或对设立相关产业形成实质的阻碍,其二是倾销和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法律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3种观点: 一、什么是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二、反倾销税实施的目的是什么?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机构再征。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三、反倾销税怎么算?1、计算公式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但仍然存在疑问,凭什么征收“关税×反倾销税税率”。价格比较的时候,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均被调整为出厂价,扣除了关税、运输费等,在出厂环节考察国外出口商的价格歧视。2、计算程序(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第1种观点: 1、出口产品避免依赖退税这一措施主要希望促使企业提高出口价格,主动减少贸易摩擦。减少或取消出口退税,短期内可能会减少陶瓷企业出口市场份额,长远来看将促进商品出口的资源整合和市场秩序回归,有利于行业整体经营环境的改善。取消对产品出口补贴,也向欧盟以及其他实施反倾销国家表示一种姿态,使得国际贸易更为公平公正,减少海外贸易风险。2、树立自主品牌应对竞争我国出口企业要想真正打入国际市场,应该更好的树立品牌意识,加大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以及品牌建设的投入,增强商品附加值,大力开发自身的核心产品和核心技术,实现技术创新,促进商品结构升级。同时企业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各种重要的国际标准,如ISO14000,ISO9000,SA8000族系等,保证出口产品在安全、技术、环保、卫生等各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真正把自主品牌推向国际化。3、多元化产品开拓贸易市场出口企业产品应倡导多元化的经营策略,当某一类产品遭遇反倾销时不会带给企业致命的打击。另外,出口企业需要开拓更多的国外市场,在增加出口地区和国家的数量,在增加国外市场份额的同时也能很好的分散遭受贸易壁垒的风险。4、企业要不断加快经营的步伐,规范管理、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财务制度一方面,我国出口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比较稳定的市场分额,就必须转变经营理念,借鉴国外的经营策略——由“贸易立国”转向“海外投资立国”。另一方面,在应诉反倾销案时,证明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是主要的关键。5、企业应当积极应诉目前我国企业虽然在欧美等国的反倾销诉讼比较积极,但并不平衡。我国出口企业在面对国外反倾销案的诉讼时,只要提前捕捉和收集信息,了解状况,例如向行业协会、中外律师和商务部门进行咨询,主动与上诉国有关部进行沟通,尽可能多地掌握对方国家的情况,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拒理力争,就有胜诉的机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措施的行为性质不同:倾销和补贴这两种行为都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行为是一种在公平竞争条件下的行为。反倾销对进口国产业所受损害程度的要求是“重大损害”,而保障措施要求的是“严重损害”。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保障措施可以针对任何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对更有威胁性。措施具体执行的手段不同:反倾销措施的最终执行方式是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保障措施的执行方式可以包括提高关税、禁止进口、对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或配额的数量以及特别行政审批手续等各种手段。联系: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3种观点: 1、出口产品避免依赖退税这一措施主要希望促使企业提高出口价格,主动减少贸易摩擦。减少或取消出口退税,短期内可能会减少陶瓷企业出口市场份额,长远来看将促进商品出口的资源整合和市场秩序回归,有利于行业整体经营环境的改善。取消对产品出口补贴,也向欧盟以及其他实施反倾销国家表示一种姿态,使得国际贸易更为公平公正,减少海外贸易风险。2、树立自主品牌应对竞争我国出口企业要想真正打入国际市场,应该更好的树立品牌意识,加大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以及品牌建设的投入,增强商品附加值,大力开发自身的核心产品和核心技术,实现技术创新,促进商品结构升级。同时企业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各种重要的国际标准,如ISO14000,ISO9000,SA8000族系等,保证出口产品在安全、技术、环保、卫生等各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真正把自主品牌推向国际化。3、多元化产品开拓贸易市场出口企业产品应倡导多元化的经营策略,当某一类产品遭遇反倾销时不会带给企业致命的打击。另外,出口企业需要开拓更多的国外市场,在增加出口地区和国家的数量,在增加国外市场份额的同时也能很好的分散遭受贸易壁垒的风险。4、企业要不断加快经营的步伐,规范管理、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财务制度一方面,我国出口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比较稳定的市场分额,就必须转变经营理念,借鉴国外的经营策略——由“贸易立国”转向“海外投资立国”。另一方面,在应诉反倾销案时,证明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是主要的关键。5、企业应当积极应诉目前我国企业虽然在欧美等国的反倾销诉讼比较积极,但并不平衡。我国出口企业在面对国外反倾销案的诉讼时,只要提前捕捉和收集信息,了解状况,例如向行业协会、中外律师和商务部门进行咨询,主动与上诉国有关部进行沟通,尽可能多地掌握对方国家的情况,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拒理力争,就有胜诉的机会。企业债权债务纠纷应对的方法有哪些解决企业债权债务纠纷的主要措施:1.和解。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2.调解。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3.仲裁。4.诉讼。5.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如何应对工程款难结的情况?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信用卡逾期如何应对起诉最有效的应对方法是全额还款,只有全额还款发卡行才会撤诉。没有能力全额还款的话可以选择的应对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主动跟银行的工作人员协商,向工作人员说明个人的实际情况以后银行也能主动撤诉,第二种情况是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答辩状应诉。企业如何应对欠款纠纷在企业发生了欠款纠纷后,为应对欠款纠纷,企业至少应当做到:1、梳理现有证据能否证实欠款事实,如不能证实,必须补充调查新证据;2、通过互抵债务、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接受对方生产要素、有价证券、个人物品等方式促成协商与调解;3、债务人人去楼空时可能涉嫌合同诈骗,应当及时报案并提出民事赔偿要求;4、通过专业调查公司,了解债务人的人员、资金、财产等情况,为诉讼奠定基础;5、向律师寻求对策,其合理化建议有利于欠款清偿,必要时可以代理提起诉讼。债权人如何应对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1种观点: 一、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出口影响日趋严重1、案件数量迅速增长。据世贸组织统计,20世纪80年代,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案件年均6.5起,猛增至现在的30.5起,2001年达到创记录的67起。截至目前,国外对我国共实施了552起反倾销,案件总数居世界各国之首,占世界反倾销案件总量的比重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3.6%增至现在的14%左右。2、涉案商品范围日益扩大。80年代,国外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大多是小商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后来扩大到矿产品、工业制成品等,目前已扩大至化工、轻纺、机电等4500多种商品,几乎涉及到我国出口商品的所有类别。3、被征收的反倾销关税税率越来越高。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呈直线上升,由过去的平均20%左右上升到50%左右,有的则达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2001年,欧盟理事会对我国数十家企业节能灯产品征收了200%以上的反倾销税;同年,埃及指控我国陶瓷餐具存在倾销行为,终裁时征收了305%的反倾销税;墨西哥曾对我国鞋类产品进口征收高达1105%的关税。高额的反倾销关税使我国相关企业不得不放弃在出口国已有的市场份额。4、涉案金额不断提高。80年代,外国对我国反倾销案件中,没有一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也不足10件。进入90年代,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案件不断增加,上亿美元的大案也屡见不鲜。不久前,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出口的木制卧室家具存在倾销行为,涉案金额近10亿美元。截至目前,国外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及保障措施影响我国出口累计已达170多亿美元。5、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80年代,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如欧共体国家、美国等。进入9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伊朗、智利等也纷纷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指控。截至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了反倾销。二、我国出口屡遭反倾销的主要原因1、贸易保护再度兴起。9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经济增速减缓,特别是美、欧、日等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持续疲软,导致世界性的贸易保护再次盛行。在关税壁垒日渐削弱的情况下,一些国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90年代,世界反倾销案平均每年发生232起,2000年增加到251起,而2002年则猛增至348起。在世界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且产品销售具有较强的价格优势,容易成为反倾销的目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我国外贸交易而言,借助国际经济法的应用,不仅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安全,在这一方面,没有指定被保护的对象,还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使其借助正规渠道购买他国的专利,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此,出于充分发挥国际经济法的考虑,我国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操作。第一点,有关于创新方面,要培养企业创新意识,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于企业发展而言,创新是前提,为此,要加大企业创新力度,加快企业创新步伐,使企业研发出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第二点,在注意创新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有新的研究成果出现,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通过正规途径申请产品专利。如果有其他人盗用自己的专利,可以把法律作为武器,发起法律诉讼,进而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三点,对于外贸纠纷方面,关于这一内容,企业要深入挖掘法律内涵,了解其含义,以便在发生贸易纠纷时,有法可依,借助法律的正规渠道解决问题,避免不良事件的出现(二)应对倾销与反倾销对于市场的运作而言,不论是倾销,还是反倾销,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都不利于市场的正常运转。有关于倾销这一内容,是这样介绍的,卖方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将大量低于市价的产品投放至市场,使买方市场呈现出混乱状态,不利于市场平稳的运行下去。而关于反倾销,则与之相反,买方出于预制倾销情况的发生,会使用一定的市场调节措施,一旦方式使用不当,也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关于这一方面的内容,有如下例子可以思考。在我国加入世贸伊始,由于产品成本比较低廉,为此销售价格也很低,因而很容易进入其他国家,对此,买方就会采取反倾销的手段,减少我国产品的进入。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就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的利益,比如深入了解国际经济法,使用其所蕴含的反倾销条例为武器,切实保护企业权益,同时配合买方调查,消除其对我国误解,一旦出现不公正现象,要进行投诉,以保证调查结果是公正的,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定位。法律依据:《维也纳公约》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第五条 组成国际组织之条约及在一国际组织内议定之条约,本公约适用于为一国际组织组织约章之任何条约及在一国际组织内议定之任何条约,但对该组织任何有关规则并无妨碍。
第3种观点: 1、案件数量迅速增长。据世贸组织统计,20世纪80年代,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案件年均6.5起,猛增至现在的30.5起,2001年达到创记录的67起。截至目前,国外对我国共实施了552起反倾销,案件总数居世界各国之首,占世界反倾销案件总量的比重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3.6%增至现在的14%左右。2、涉案商品范围日益扩大。80年代,国外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大多是小商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后来扩大到矿产品、工业制成品等,目前已扩大至化工、轻纺、机电等4500多种商品,几乎涉及到我国出口商品的所有类别。3、被征收的反倾销关税税率越来越高。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呈直线上升,由过去的平均20%左右上升到50%左右,有的则达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2001年,欧盟理事会对我国数十家企业节能灯产品征收了200%以上的反倾销税;同年,埃及指控我国陶瓷餐具存在倾销行为,终裁时征收了305%的反倾销税;墨西哥曾对我国鞋类产品进口征收高达1105%的关税。高额的反倾销关税使我国相关企业不得不放弃在出口国已有的市场份额。4、涉案金额不断提高。80年代,外国对我国反倾销案件中,没有一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也不足10件。进入90年代,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案件不断增加,上亿美元的大案也屡见不鲜。不久前,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出口的木制卧室家具存在倾销行为,涉案金额近10亿美元。截至目前,国外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及保障措施影响我国出口累计已达170多亿美元。5、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80年代,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如欧共体国家、美国等。进入9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伊朗、智利等也纷纷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指控。截至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了反倾销。二、我国出口屡遭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第1种观点: 做为国际贸易摩擦表现的一个方面,反倾销是在世界经济低迷贸易保护盛行的大环境下发生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构成了我国当前频繁遭遇外国反倾销的外部成因,而外向型经济存在的问题构成了我国出口商品被反倾销的内部成因。(一)金融危机背景下,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使中国近来遭受反倾销迅速增加。首先,世界贸易下滑导致反倾销剧增。其次,中国外贸率先止跌回升,使其出口商品成为国外反倾销的主要目标。(二)出口贸易结构不合理。出口贸易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出口市场过于集中;2)主要出口的商品是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值产品;3)对主要出口市场的贸易顺差过大。(三)出口导向战略带来的弊端。我国一直把出口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为了扩大出口,各级都积极对外招商引资,大力扶持出口创汇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开放,中国还付出代价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一、我国出口商品遭遇国外反倾销的现状特点。1.被反倾销调查与制裁的数量均远高于其他WTO成员。2.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超过发达国家。3.金融危机爆发后,对华反倾销在短期内不仅增幅大,而且与反补贴合并调查的案件增多。4.涉案反倾销商品范围广。5.我国成为动用反倾销规则较多的WTO成员的主要反倾销对象。6.对华反倾销制裁会发生消极连锁反应。二、应对建议由于反倾销能够直接到具体的企业对进口国的出口,所以反倾销成为进口国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的所采用的主要手段。虽然反倾销应诉的主体是企业,但针对当前频频来袭的反倾销,我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应携手一道,积极应对。1.强化应对反倾销意识和研究应对策略。2.企业自行主动预防。3.调整企业外向经营模式。4.国家加强对出口商品的宏观。5.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的应诉和起诉机制。6.改善贸易环境。参考文献及资料:[1]党军冯*宪,《国际贸易摩擦现状及我国的对策》,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第7期[2]尹翔硕李*顶,《边际保护、加权福利与中美贸易摩擦的成因》,财经问题研究,2008第4期
第2种观点: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决定。商务部认为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第二十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3种观点: 1、案件数量迅速增长。据世贸组织统计,20世纪80年代,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案件年均6.5起,猛增至现在的30.5起,2001年达到创记录的67起。截至目前,国外对我国共实施了552起反倾销,案件总数居世界各国之首,占世界反倾销案件总量的比重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3.6%增至现在的14%左右。2、涉案商品范围日益扩大。80年代,国外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大多是小商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后来扩大到矿产品、工业制成品等,目前已扩大至化工、轻纺、机电等4500多种商品,几乎涉及到我国出口商品的所有类别。3、被征收的反倾销关税税率越来越高。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呈直线上升,由过去的平均20%左右上升到50%左右,有的则达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2001年,欧盟理事会对我国数十家企业节能灯产品征收了200%以上的反倾销税;同年,埃及指控我国陶瓷餐具存在倾销行为,终裁时征收了305%的反倾销税;墨西哥曾对我国鞋类产品进口征收高达1105%的关税。高额的反倾销关税使我国相关企业不得不放弃在出口国已有的市场份额。4、涉案金额不断提高。80年代,外国对我国反倾销案件中,没有一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也不足10件。进入90年代,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案件不断增加,上亿美元的大案也屡见不鲜。不久前,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出口的木制卧室家具存在倾销行为,涉案金额近10亿美元。截至目前,国外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及保障措施影响我国出口累计已达170多亿美元。5、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80年代,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如欧共体国家、美国等。进入9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伊朗、智利等也纷纷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指控。截至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了反倾销。二、我国出口屡遭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说到底是一种关税特别税,因此和关税一样,是向进口经营者征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中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