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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税制与WTO反倾销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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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待遇,使...   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反补贴措施:针对前两种补贴,一是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诉,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机制经授权采取的反补贴措施;二是进口成员根据国内反补贴法令通过调查征收反补贴税。  (一)中国地方的多项补贴可能遭受反补贴调查。一旦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铜板纸的判决形成判例,就意味着美国的反补贴法将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企业可依据此判例对中国和企业提出反补贴调查,中国各级制定的多项补贴将遭到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级为鼓励出口,出台了一系列经济优惠措施和。从中国出口补贴的主体看,可分为和地方。在中国加入WTO后,为履行入世承诺,逐步取消了大规模的出口补贴,但地方补贴没有受到人世协定的约束,仍普遍存在。地方出于促进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压力等目的,对企业出口实行补贴,包括对企业的出口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税收优惠、对特定企业和产业的专项补贴等,这些都可被美国反补贴法认定为补贴行为,成为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对象。随着反补贴调查的展开,中国将不得不调整甚至取消部分产业扶持,这将影响重要产业的发展。  (二)中国诸多产业可能面临双重计税的挑战。从中国出口补贴涉及领域来看,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双重计税具有很大可行性。因为中国补贴主要集中在农业、纺织、钢铁、化工、机电等劳动密集型和部分中低技术的资本密集型产业上。这些接受补贴的产业不仅是中国重要的出口部门,也是过去几年来接受美国反倾销调查最多的行业。在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判例被修改后,这些行业可能面临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双重威胁。而且,美国作为世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发起国,客观上增加了双重调查的可行性。  (三)人民币将面临更大的升值压力。美国突然宣布中国适用于反补贴税法有其深刻的目的。在处理中美贸易失衡问题上,美国国会和倾向于把贸易问题政治化,将贸易失衡的矛头指向中国,归咎于人民币汇率的低估。通过启用反补贴这一贸易救济措施,美国可对中国施加压力,干预中国的贸易和产业,影响中国的宏观,这无疑增加了美国迫使中国进一步升值人民币的筹码。人民币的升值并不一定能解决中美贸易结构性失衡问题,相反会增加中国出口成本,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第2种观点: 全世界各地都使用反倾销、反补贴税及保等贸易补偿作法。人们认为贸易补偿方法是一种隐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已经过多次修改。它在某些时候违反WTO原则,其使用经常与自由   全世界各地都使用反倾销、反补贴税及保等贸易补偿作法。人们认为贸易补偿方法是一种隐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已经过多次修改。它在某些时候违反WTO原则,其使用经常与自由贸易协议相冲突。  关贸总协定允许使用反补贴税以抵消制造、生产或出口任何一种商品的公共补贴。反补贴税的使用须证明有补贴存在,且受补贴的进口产品会造成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和威胁。  倾销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公平或正常水平的价值引入另一国销售。只有证明有倾销现象存在,并且倾销的进口产品已造成物质损害或威胁,才可使用反倾销税。  美国是指责别国倾销最多的国家之一。在美国,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进口产品是否有倾销行为存在。首先,美商务部将在美国的价格与所谓的国外市场价值相比较,倾销差额等于二者之差。自1980年起,仅有不足5的案例被驳回。美商务部总是以0计算法找到倾销差额正值。然后,再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该进口产品是否造成了物质损害或威胁。1980年以来,国际贸易委员会50的裁决是否定的。而WTO原则规定,只有在造成经济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反倾销税。  关贸总协定规定,如果大量进口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则允许采取临时性边境措施,即保护措施。  而对农产品来讲还有特别农产品保护措施。WTO农业协议规定,当进口超过事先规定的数量或价值时,可启用特别农业保护措施。只有在相应国别中被列入特别农业保护措施标志的产品,才可使用本措施。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护措施不同的是实施特别农业保护措施无需证明受到损害。  由于许多传统贸易壁垒已解除,现有保护条款难以令人满意,反倾销标准不断弱化及贸易报复等原因,上述贸易补偿法的使用在全球有猛增的趋势。历史上,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提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数量最多。10年前,发展中国家每年仅提出1~2个案件;而近年来,每年提出的案件超过100个,占世界总数的50。  值得关注的是在过去10年中,反倾销已成为贸易的重大障碍;美国反倾销税比最惠国税率平均高出10~20倍;美国的倾销差额从1980年的15,增加到2000年的

第3种观点: 【导读】反补贴税法对中美贸易有什么影响中国补贴遭受反补贴调查,产业要面临双重计税的挑战,人民币有升值压力。中国应该如何应对美国反补贴。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调整出口等等。小编为您详细...   【导读】反补贴税法对中美贸易有什么影响中国补贴遭受反补贴调查,产业要面临双重计税的挑战,人民币有升值压力。中国应该如何应对美国反补贴。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调整出口等等。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美国的反补贴税法对中美贸易的影响  (一)中国地方的多项补贴可能遭受反补贴调查。一旦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铜板纸的判决形成判例,就意味着美国的反补贴法将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企业可依据此判例对中国和企业提出反补贴调查,中国各级制定的多项补贴将遭到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级为鼓励出口,出台了一系列经济优惠措施和。从中国出口补贴的主体看,可分为和地方。在中国加入WTO后,为履行入世承诺,逐步取消了大规模的出口补贴,但地方补贴没有受到人世协定的约束,仍普遍存在。地方出于促进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压力等目的,对企业出口实行补贴,包括对企业的出口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税收优惠、对特定企业和产业的专项补贴等,这些都可被美国反补贴法认定为补贴行为,成为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对象。随着反补贴调查的展开,中国将不得不调整甚至取消部分产业扶持,这将影响重要产业的发展。  (二)中国诸多产业可能面临双重计税的挑战。从中国出口补贴涉及领域来看,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双重计税具有很大可行性。因为中国补贴主要集中在农业、纺织、钢铁、化工、机电等劳动密集型和部分中低技术的资本密集型产业上。这些接受补贴的产业不仅是中国重要的出口部门,也是过去几年来接受美国反倾销调查最多的行业。在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判例被修改后,这些行业可能面临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双重威胁。而且,美国作为世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发起国,客观上增加了双重调查的可行性。  (三)人民币将面临更大的升值压力。美国突然宣布中国适用于反补贴税法有其深刻的目的。在处理中美贸易失衡问题上,美国国会和倾向于把贸易问题政治化,将贸易失衡的矛头指向中国,归咎于人民币汇率的低估。通过启用反补贴这一贸易救济措施,美国可对中国施加压力,干预中国的贸易和产业,影响中国的宏观,这无疑增加了美国迫使中国进一步升值人民币的筹码。人民币的升值并不一定能解决中美贸易结构性失衡问题,相反会增加中国出口成本,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四)可能引发新的中美贸易摩擦。因为反补贴调查将对一国出口产业和宏观造成较大危害,中国为应对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可能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举措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中美贸易战,阻碍中美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  中国应对美国反补贴的对策  (一)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接受补贴的企业,还包括众多部门。所以,应对反补贴调查需要各部门、和企业之间开展有效协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对应诉成败起关键作用。各部门需要明确应对反补贴调查的职责,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保证沟通与协作。如,浙江省计划推出的中国首个应对反补贴办法,突出了在应对反补贴调查中的核心地位。涉案企业作为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应积极参加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培训、选拔专业应诉队伍,与相关部门进行直接沟通,保证充分交流,使和企业应对反补贴调查时保持一致。  (二)逐步调整出口补贴。各级应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美国反补贴税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现有的出口补贴。  WTO把对企业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应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减少可申诉补贴,增加不可申诉补贴。如,可取消对具体企业、产业的税收优惠,取消生产环节优惠,取消地方性外商投资优惠;增加对出口企业研发活动的补贴,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活动,增加对中国中西部落后地区的补贴。  (三)普及反补贴知识,培养专业人才。虽然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已积累丰富经验,但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上,从到企业,都缺乏经验和专业人才。一方面,相关部门和企业要通过培训,尽快熟悉WTO的反补贴规则,了解欧盟、美国等国家的反补贴法及相关案例。补贴和反补贴知识的普及可使避免不当补贴行为,使企业熟悉反补贴应诉程序,做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准备。除WTO的反补贴规则外,和企业还必须掌握中国的补贴和实施情况,防止外国企业提出不正当的反补贴诉讼。另一方面,中国需要培养一批既熟悉WTO反补贴规则和反补贴应诉程序,又了解中国法律的专门人才。可通过在高校中设立相关专业以及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为应对反补贴诉讼做好人才储备。  (四)制定和完善中国的反补贴立法。中国的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而且缺乏执法经验。2001年,中国依据WTO 反补贴规则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之后,中国又出台了一系列反补贴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对反补贴调查作出了详细规范,但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反补贴法相比仍然存在内容单薄、不规范等问题。此外,中国企业缺乏反补贴诉讼经验,使中国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从角度看,应根据 WTO的反补贴规则,完善中国的反补贴立法,改进在立法层次、补贴分类、司法审查制度、特殊行业规定等方面的不足,使之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从企业层面看,企业在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的同时,应合理运用WTO的贸易救济措施和中国的反补贴法,维护企业正当利益,这样既可以抵制外国产品的不公平竞争,又可以增加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经验。

第1种观点: 12月3日,最高人民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反倾销、反补贴规定》第一次明确   12月3日,最高人民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反倾销、反补贴规定》第一次明确了人民承担对主管部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职责。这对人民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完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审理好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深入发展,推进行制建设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副院长李国光谈及此次出台的两个有关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定的意义时说。  据了解,《反倾销、反补贴规定》已于9月11日经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讨论通过,12月3日公布后,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今年10月1日《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出台的有关人民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另外两个重要司法解释。  记者在规定中看到,两个规定各12条,分别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司法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都作出了规定。  这两个规定主要是在《WTO反倾销协定》和《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中国《行政诉讼法》的指导下作出的,李国光解释说,但由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是一种特殊的税种,这两种税的征收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因而在这方面不存在行政诉讼法中判决变更的问题,如果对两者的计算显失公正,可以判决撤销有关行为,责令其重新计算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李说,人民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以法律、行规为依据,不适用地方性法规,这是由外贸的统一性及该类行政案件的特点决定的。  据了解,中国反倾销、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1994年5月12日颁布的《对外贸易法》对反倾销、反补贴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997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细化了上述规定,但对司法审查均未作出规定。2001年11月26日修改后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对司法审查问题作出了纳入中国行政审判范围的明确的规定,但对如何进行司法审查仍未作出规定。现在两个规定的出台解决了这个问题。李国光说。  目前规定的内容还属于当前审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亟需解决的问题,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将进一步完善该类案件的司法解释。 12月3日,最高人民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反倾销、反补贴规定》第一次明确   据了解,截至目前,中国还没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起诉到。最高的司法解释还不宜对审理此类案件的问题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李补充说。

第2种观点: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问题:1.概念: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2.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异同: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补贴是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的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宏观经济甚至总体经济战略。(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更大。(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条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十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补贴是指一国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1种观点: 【导读】反补贴税法对中美贸易有什么影响中国补贴遭受反补贴调查,产业要面临双重计税的挑战,人民币有升值压力。中国应该如何应对美国反补贴。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调整出口等等。小编为您详细...   【导读】反补贴税法对中美贸易有什么影响中国补贴遭受反补贴调查,产业要面临双重计税的挑战,人民币有升值压力。中国应该如何应对美国反补贴。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调整出口等等。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美国的反补贴税法对中美贸易的影响  (一)中国地方的多项补贴可能遭受反补贴调查。一旦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铜板纸的判决形成判例,就意味着美国的反补贴法将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企业可依据此判例对中国和企业提出反补贴调查,中国各级制定的多项补贴将遭到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级为鼓励出口,出台了一系列经济优惠措施和。从中国出口补贴的主体看,可分为和地方。在中国加入WTO后,为履行入世承诺,逐步取消了大规模的出口补贴,但地方补贴没有受到人世协定的约束,仍普遍存在。地方出于促进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压力等目的,对企业出口实行补贴,包括对企业的出口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税收优惠、对特定企业和产业的专项补贴等,这些都可被美国反补贴法认定为补贴行为,成为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对象。随着反补贴调查的展开,中国将不得不调整甚至取消部分产业扶持,这将影响重要产业的发展。  (二)中国诸多产业可能面临双重计税的挑战。从中国出口补贴涉及领域来看,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双重计税具有很大可行性。因为中国补贴主要集中在农业、纺织、钢铁、化工、机电等劳动密集型和部分中低技术的资本密集型产业上。这些接受补贴的产业不仅是中国重要的出口部门,也是过去几年来接受美国反倾销调查最多的行业。在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判例被修改后,这些行业可能面临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双重威胁。而且,美国作为世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发起国,客观上增加了双重调查的可行性。  (三)人民币将面临更大的升值压力。美国突然宣布中国适用于反补贴税法有其深刻的目的。在处理中美贸易失衡问题上,美国国会和倾向于把贸易问题政治化,将贸易失衡的矛头指向中国,归咎于人民币汇率的低估。通过启用反补贴这一贸易救济措施,美国可对中国施加压力,干预中国的贸易和产业,影响中国的宏观,这无疑增加了美国迫使中国进一步升值人民币的筹码。人民币的升值并不一定能解决中美贸易结构性失衡问题,相反会增加中国出口成本,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四)可能引发新的中美贸易摩擦。因为反补贴调查将对一国出口产业和宏观造成较大危害,中国为应对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可能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举措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中美贸易战,阻碍中美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  中国应对美国反补贴的对策  (一)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接受补贴的企业,还包括众多部门。所以,应对反补贴调查需要各部门、和企业之间开展有效协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对应诉成败起关键作用。各部门需要明确应对反补贴调查的职责,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保证沟通与协作。如,浙江省计划推出的中国首个应对反补贴办法,突出了在应对反补贴调查中的核心地位。涉案企业作为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应积极参加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培训、选拔专业应诉队伍,与相关部门进行直接沟通,保证充分交流,使和企业应对反补贴调查时保持一致。  (二)逐步调整出口补贴。各级应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美国反补贴税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现有的出口补贴。  WTO把对企业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应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减少可申诉补贴,增加不可申诉补贴。如,可取消对具体企业、产业的税收优惠,取消生产环节优惠,取消地方性外商投资优惠;增加对出口企业研发活动的补贴,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活动,增加对中国中西部落后地区的补贴。  (三)普及反补贴知识,培养专业人才。虽然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已积累丰富经验,但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上,从到企业,都缺乏经验和专业人才。一方面,相关部门和企业要通过培训,尽快熟悉WTO的反补贴规则,了解欧盟、美国等国家的反补贴法及相关案例。补贴和反补贴知识的普及可使避免不当补贴行为,使企业熟悉反补贴应诉程序,做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准备。除WTO的反补贴规则外,和企业还必须掌握中国的补贴和实施情况,防止外国企业提出不正当的反补贴诉讼。另一方面,中国需要培养一批既熟悉WTO反补贴规则和反补贴应诉程序,又了解中国法律的专门人才。可通过在高校中设立相关专业以及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为应对反补贴诉讼做好人才储备。  (四)制定和完善中国的反补贴立法。中国的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而且缺乏执法经验。2001年,中国依据WTO 反补贴规则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之后,中国又出台了一系列反补贴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对反补贴调查作出了详细规范,但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反补贴法相比仍然存在内容单薄、不规范等问题。此外,中国企业缺乏反补贴诉讼经验,使中国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从角度看,应根据 WTO的反补贴规则,完善中国的反补贴立法,改进在立法层次、补贴分类、司法审查制度、特殊行业规定等方面的不足,使之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从企业层面看,企业在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的同时,应合理运用WTO的贸易救济措施和中国的反补贴法,维护企业正当利益,这样既可以抵制外国产品的不公平竞争,又可以增加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经验。

第2种观点: 【导读】我国与美国贸易频繁。美国对我国出口企业实施反补贴措施时候,我国有何应对措施我国应该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逐步调整出口补贴,普及反补贴知识,制定和完善反补贴立法工作。小编为您详...   【导读】我国与美国贸易频繁。美国对我国出口企业实施反补贴措施时候,我国有何应对措施我国应该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逐步调整出口补贴,普及反补贴知识,制定和完善反补贴立法工作。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我国应对美国反补贴的。  我国应对美国反补贴的对策  (一)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接受补贴的企业,还包括众多部门。  所以,应对反补贴调查需要各部门、和企业之间开展有效协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对应诉成败起关键作用。各部门需要明确应对反补贴调查的职责,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保证沟通与协作。如,浙江省计划推出的中国首个应对反补贴办法,突出了在应对反补贴调查中的核心地位。涉案企业作为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应积极参加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培训、选拔专业应诉队伍,与相关部门进行直接沟通,保证充分交流,使和企业应对反补贴调查时保持一致。  (二)逐步调整出口补贴。各级应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美国反补贴税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现有的出口补贴。  WTO把对企业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应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减少可申诉补贴,增加不可申诉补贴。如,可取消对具体企业、产业的税收优惠,取消生产环节优惠,取消地方性外商投资优惠;增加对出口企业研发活动的补贴,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活动,增加对我国中西部落后地区的补贴。  (三)普及反补贴知识,培养专业人才。  虽然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已积累丰富经验,但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上,从到企业,都缺乏经验和专业人才。一方面,相关部门和企业要通过培训,尽快熟悉WTO的反补贴规则,了解欧盟、美国等国家的反补贴法及相关案例。补贴和反补贴知识的普及可使避免不当补贴行为,使企业熟悉反补贴应诉程序,做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准备。除 WTO的反补贴规则外,和企业还必须掌握我国的补贴和实施情况,防止外国企业提出不正当的反补贴诉讼。另一方面,中国需要培养一批既熟悉WTO反补贴规则和反补贴应诉程序,又了解我国法律的专门人才。可通过在高校中设立相关专业以及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为应对反补贴诉讼做好人才储备。  (四)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  我国的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而且缺乏执法经验。2001年,我国依据WTO反补贴规则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之后,中国又出台了一系列反补贴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对反补贴调查作出了详细规范,但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反补贴法相比仍然存在内容单薄、不规范等问题。此外,我国缺乏反补贴诉讼经验,使我国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从角度看,应根据WTO的反补贴规则,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改进在立法层次、补贴分类、司法审查制度、特殊行业规定等方面的不足,使之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从企业层面看,企业在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的同时,应合理运用WTO的贸易救济措施和我国的反补贴法,维护企业正当利益,这样既可以抵制外国产品的不公平竞争,又可以增加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经验。  (五)鼓励国内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从长期看,为应对不断升级的贸易壁垒,企业可通过对外投资规避各类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  我国的纺织、服装等制造业已纷纷开始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有效绕过反倾销等国际贸易壁垒,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

第3种观点: 全世界各地都使用反倾销、反补贴税及保等贸易补偿作法。人们认为贸易补偿方法是一种隐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已经过多次修改。它在某些时候违反WTO原则,其使用经常与自由   全世界各地都使用反倾销、反补贴税及保等贸易补偿作法。人们认为贸易补偿方法是一种隐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已经过多次修改。它在某些时候违反WTO原则,其使用经常与自由贸易协议相冲突。  关贸总协定允许使用反补贴税以抵消制造、生产或出口任何一种商品的公共补贴。反补贴税的使用须证明有补贴存在,且受补贴的进口产品会造成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和威胁。  倾销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公平或正常水平的价值引入另一国销售。只有证明有倾销现象存在,并且倾销的进口产品已造成物质损害或威胁,才可使用反倾销税。  美国是指责别国倾销最多的国家之一。在美国,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进口产品是否有倾销行为存在。首先,美商务部将在美国的价格与所谓的国外市场价值相比较,倾销差额等于二者之差。自1980年起,仅有不足5的案例被驳回。美商务部总是以0计算法找到倾销差额正值。然后,再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该进口产品是否造成了物质损害或威胁。1980年以来,国际贸易委员会50的裁决是否定的。而WTO原则规定,只有在造成经济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反倾销税。  关贸总协定规定,如果大量进口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则允许采取临时性边境措施,即保护措施。  而对农产品来讲还有特别农产品保护措施。WTO农业协议规定,当进口超过事先规定的数量或价值时,可启用特别农业保护措施。只有在相应国别中被列入特别农业保护措施标志的产品,才可使用本措施。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护措施不同的是实施特别农业保护措施无需证明受到损害。  由于许多传统贸易壁垒已解除,现有保护条款难以令人满意,反倾销标准不断弱化及贸易报复等原因,上述贸易补偿法的使用在全球有猛增的趋势。历史上,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提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数量最多。10年前,发展中国家每年仅提出1~2个案件;而近年来,每年提出的案件超过100个,占世界总数的50。  值得关注的是在过去10年中,反倾销已成为贸易的重大障碍;美国反倾销税比最惠国税率平均高出10~20倍;美国的倾销差额从1980年的15,增加到2000年的

第1种观点: 反倾销反补贴原则与一国税制设置关系的最重要问题是,一国税制中某一税种的设立、改动或废止,是否构成了一定的倾销与补贴行为而这些联系集中反映于前述四种出口贸易竞争   反倾销反补贴原则与一国税制设置关系的最重要问题是,一国税制中某一税种的设立、改动或废止,是否构成了一定的倾销与补贴行为而这些联系集中反映于前述四种出口贸易竞争手段对一国税制的要求,主要是体现在与税制关系较为密切的出口退税与出口补贴。  (一)出口退税与一国税制。  出口退税本身就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合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一种税收,因而它与一国税制关系的密切程度是不言而喻的。  出口退税之所以被纳入公平竞争原则的规范范围,是基于通过消除对出口的税收歧视来达到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的目的,因此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及税收管辖权原则,出口退税将被定位于一种中性的税收。首先,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一国国内税(间接税)制要求进口商品与国内各商品承受相同的税负,因此各国普遍对进口商品征收间接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国出口商品没有退税,则在进入他国市场时会被再征收一次间接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削弱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实行出口退税,就是消除对出口的税收歧视,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公平税负的客观要求,即符合公平竞争原则。进而,因为间接税作为一种转嫁税,虽然是对生产流通企业征收,但实际上由消费者最终承担,而出口商品并未在国内销售,若不实行出口退税,就等于一国向外国消费者征税,这是违背税收管辖权原则的。从这一基点出发,理想的出口退税制度应力求达到征多少退多少、出口全额退税目标,同时应该避免多征少退带来的含税出口或少征多退导致的出口倾销问题。  与此同时,税收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杠杆,其制度设置应考虑的目标,出口退税制度也一样,在不违背国际惯例原则的基础上促进出口的扩大就是其重要的目标。以此目标为指导原则,一国在实际中可能对出口商品在征税过程中实行各种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使出口商品的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率,而出口退税率又按照法定税率计算,从而会出现实际上的少征多退现象,这实质上是一种间接的出口补贴。事实上,WTO虽然禁止退税率高于法定应征税率,因为这等于直接支付出口补贴,但是WTO对实际上存在的少征多退行为是默许包容的,在被列为WTO协定附件中1a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有下述文字对出口退税进行说明,对有关出口货物或出口产品生产中使用产品或服务的先前阶段累进间接税的豁免、减少或延期超过对国内市场上出售的类似消费品或产品生产中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先前阶段累进间接税的豁免、减少或延期属于禁止的补贴,但是,如果先前阶段累进间接税是指对出口商品生产过程消费投入(弥补正常的损耗)而征收,则出口产品先前阶段累进间接税可以被豁免、减少或延期,即使国内销售的类似产品不被豁免、减少或延期。间接税是指销售、货物、营业、增值、特许、邮政、交换、发明及设备税,边境税及所有除直接税外的税收及进口费。 反倾销反补贴原则与一国税制设置关系的最重要问题是,一国税制中某一税种的设立、改动或废止,是否构成了一定的倾销与补贴行为而这些联系集中反映于前述四种出口贸易竞争   (二)出口补贴与一国税制。  根据WTO的反补贴原则,一般将补贴外为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与不可申诉的补贴三类,而这三类补贴(特别是与出口相关的补贴)及相应的反补贴措施对一国税制设置的要求各有不同。  (1)禁止的补贴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条中的规定除农产品协议另有规定音外,下列属于第1条定义范围内的补贴,应予以禁止(a)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依靠出口表现而定的补贴,不论是以之为唯一条件或者为几条件之一者,包括附件中所列。(b)设法以国产品代替进口品而给予的补贴。显而易见,(b)项通常指的是对国内企业及产品的补贴。而(a)项重点强调的出口补贴属于WTO禁止的补贴项目。  根据附件1所列禁止的出口补贴形式除出口实绩补贴、外汇留成计划、货物交通运输上的便利及前述的少征多退的变异出口退税外,与一国税制相关的还包括:  (a)出口直接税或由工业或商业企业支付或应付的社会福利的全部或部分豁免,或特别延期。这里出口直接税是指工资、利润、利息、租赁、提成和所有其它形式的收入税及不动产税。  (b)与出口或出口实绩相联系的特殊税收减让,其优惠超过和在那些被批准的、以直接税为基础而计算的国内消费品生产费用。  (c)有关出口产品生产和分销的间接税的豁免或减少超过对那些在国内市场出售的类似产品的生产和分销的征税。  (2)可申诉的补贴  所谓可申诉的补贴措施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产生了严重的歧视性影响时,则受到损害和歧视影响的成员方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这种补贴的定位关键在于一定范围内,而一定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是有些补贴在国内这一特定范围内作为国内执行具有其合理合法性,但一旦涉及到出口则损害了他国利益,特别是当这些补贴的运用对他国某一行业造成损伤、损害等负面效应时,则超出了一定范围而导致争议与申诉。二是补贴的力度有一定范围,但某些补贴超过一定的度后对他国造成损害同样构成可申诉。从字面上看,可申诉补贴并未列明对税制的具体要求,但一定范围的定位及解析已表明了在这一条款下税制安排应遵循的原则,即除前述明文禁止的补贴(可以通过税收手段来实现),及下面要表述的不可申诉补贴(税收手段)外,包括国内税在内的税收设置与,当运用于出口时,都必须考虑到可能的争议与被申诉结果。 反倾销反补贴原则与一国税制设置关系的最重要问题是,一国税制中某一税种的设立、改动或废止,是否构成了一定的倾销与补贴行为而这些联系集中反映于前述四种出口贸易竞争   (3)不可申诉的补贴  所谓不可申诉的补贴,是指各成员方在实施这类补贴时,主要作为一种国内一般不受其他成员方的反对或因此而被采取反补贴措施,这类补贴有两种,一是所谓不具有专给性的补贴,即不是给某一企业或企业群,而是普遍受用的。而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非专向性补贴就不再具备扭曲作用,或扭曲作用很少,在这种条件下,这类补贴就应是允许的,即其他成员方不得加以申诉。非专给性补贴与税制设置的关系由此可以推出,即非专给性补贴可以采取普遍性税收优惠或税收减免的形式,从税收经济学的角度上看,这就相当于归总税的性质。  第二种不可申诉的补贴指的是某些特定的专给性补贴,主要有三项:鼓励研究与开发的补贴;支持落后地区的补贴及对环境保护项目的补贴。WTO反补贴守则在对这三类专给性补贴的运用范围做了一定的限定后,基本上是赋予这些补贴 以合法性。从经济学的意义上看,这三类补贴可以理解为为解决某些市场失灵行为而采取的纠正性措施,因此具有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的作用。例如,因缺乏研究与开发,从而处于不公平竞争的状况,因市场机制无法顾及区域性均衡发展带来的地区落后,以及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等,都是市场失灵行为。从这一基点出发,就极易理解不可申诉的补贴与税制设置的关系,即可以用税收手段来充当纠正这类市场失灵行为的工具,即可以对研究与开发提供税收优惠,可以对落后地区的开发提供税收支持,还可以通过税负减免来对环保项目提供实质上的资助。一句话,这些不可申诉的补贴已经具有了庇古纠正性税收的特点,因此为WTO原则所允许。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作为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在正常的海关税和费用之外的一种关税或附加关税。在传统竞争法的视角下,反倾销税的性质比较简单,一般定格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一种手段或者措施上。但是如果从税法视角来研究反倾销税,其性质变地相对复杂化。全面认识反倾销税,不仅有利于我国税法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的反倾销工作也将有极大的裨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反倾销税属于国家实施的特别关税措施,是关税壁垒的一种具体体现。贸易管制指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的禁止或措施,具体以禁止进出口或凭许可证件进出口体现,属于非关税壁垒。在海关法律概念中,“贸易管制”不包括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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